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进口免税仪器设备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与水平,确保进口免税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安全、有序进行,更好地服务于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及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免税仪器设备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进口仪器设备的采购按照学校相关采购规定实施。
第三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代表学校与供货商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办理相关免税事宜。
第四条凡进口免税仪器设备,必须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需提交进口免税证明、报关单、中标通知书;合同;委托代理协议;外贸合同;付汇凭证;代理费发票;结算清单;免税函等相关材料方可办理资产入库。
第五条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必须做好进口仪器设备归档工作,包括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报告、供货及技术服务协议、委托代理协议、外贸订货合同、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报关单、商检报告、大型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及相关操作规程、技术文档等材料。
第六条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应设专人负责对进口免税仪器设备的管理,并制定相关制度,落实责任。必须详细地做好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的管理与使用记录(含使用仪器设备的依据材料),配合海关的稽查工作。
第七条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进口免税仪器设备的管理规定。不得擅自购置进口货物并夹带至海关;对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开放共享使用;在海关监管期内,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不得擅自将进口免税仪器设备转让、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
第八条在海关监管期内,对于进口免税仪器设备因各种原因需移出校园使用等情况,由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须填写《湖北理工学院进口免税仪器设备校外使用申请表》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代表学校报请 黄石海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使用,确保仪器设备合法、合规使用。
第九条在海关监管期内,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承接的科研合作项目需使用我校进口免税仪器设备的,应填写
《湖北理工学院校企合作项目使用进口免税仪器设备申请表》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代表学校报请黄石海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使用,确保仪器设备合法、合规使用。
第十条对违反本管理规定的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书面移送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依规依纪依法处理。违反海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本管理规定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本管理规定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上级文件精神调整,相关条款按照调整后的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