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根据国务院第424号令《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加强检验科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人员准入管理,保障实验室工作的安全和实验人员的健康。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进生物实验室参观访问及从事生物实验活动等人员的管理。
3程序
3.1 参观访问生物实验室的外来人员必须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参观访问。外来人员参观访问生物安全二级及以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除外),须经实验室设立单位负责人或生物安全委员会审批后,在实验室负责人或其委托人陪同下方可参观访问实验室。
3.2 需要进入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且工作时间在两周以内的临时工作人员,必须达到以下要求,方可获得准入资格:
3.2.1 参加实验室生物安全知识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
3.2.2 通过实验室生物安全基础知识培训考核。
3.2.3 了解该实验室的工作职能、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
3.2.4 熟悉该实验室所从事工作的性质、内容、潜在危险及防护措施。
3.2.5 熟悉该实验室每个工作区域及注意事项。
3.2.6 熟悉基本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3.3 对于需要进入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且工作时间在两周以上的外来人员,在符合3.2条规定的前提下,还需达到以下要求,方可获得准入资格:
3.3.1 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科学严谨。
3.3.2 具有明确的工作任务和相关业务背景。
3.3.3 身体健康,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3.3.4 从事一般病原微生物活动的人员,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方可独立开展实验活动;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人员,须在实验室主任指定人员的指导下开展相关实验活动。
4.4 对于本单位实验人员(包括聘用人员),必须达到以下标准,方可获得准入资格:
3.4.1 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科学严谨。
3.4.2 参加如下知识和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
3.4.2.1 生物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本单位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4.2.2 国家相关标准、规范。
3.4.2.3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和专业要求。
3.4.2.4 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和防护技能。
3.4.2.5 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充分了解工作内容及潜在危险。
3.4.2.6 实验室环境设施、仪器设备的技术参数和操作规程。
3.4.2.7紧急情况下正确的应对措施。
3.4.3 身体健康,进行相关体检并纳入工作人员健康管理档案。
3.5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在身体状况良好的情况下,进入实验室控制区域工作。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时不得进入相应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工作:
3.5.1 患发热性疾病。
3.5.2 已经在实验室内连续工作4小时以上,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疲劳状态。
3.5.3 皮肤损伤。
3.5.4 实验室负责人认为由于身体原因所致不适合在相应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工作的其他情况。
3.6 实验人员在满足上述基本要求的同时,应自愿从事拟操作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即在充分了解拟操作的病原微生物及其实验活动的潜在危险情况后,进行实验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