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保护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保障公众安全和社会稳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实验室。
3程序
3.1 健康监测管理
实验室负责人应指定本实验室安全员,负责本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健康监测工作。
3.1.1 基础监测
每年一次员工体检,体检项目包括乙肝抗体;乙肝抗体阴性者进行免疫接种。体检结果保存在个人档案里。
3.1.2 日常监测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员负责了解和调查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如有群聚性发热)应及时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告,并记入员工发热疾病记录表。
3.1.3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在身体状况良好的情况下,进入实验室控制区域工作。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时不得进入相应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工作:
3.1.3.1 患发热性疾病;
3.1.3.2 已经在实验室内连续工作4小时以上,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疲劳状态;
3.1.3.3 皮肤损伤;
3.1.3.4 其他实验室负责人认为由于身体原因所致不适合在相应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工作的情况。
3.1.4 工作人员在实验中发生意外事故,无论有无相应疾病症状,当事人应及时报告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根据情况报本单位生物安全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或单位法人代表。由本单位生物安全委员会评估整个事件的危险性和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组织对相关人员包括密切接触者在可能引起疾病的最长潜伏期内进行观察。对潜伏期很长或不确定的病种由各单位生物安全委员会通过生物安全评估后决定。实验室安全员应及时将事故发生、处理过程予以记录。
3.2 就医管理
3.2.1 实验室工作人员一旦出现与所从事的病原微生物有关的临床症状时,出现症状的工作人员或其他发现症状的人员应立即报告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立即报告本单位生物安全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或单位法人代表,并按相应的病原微生物防护要求,到中心医院就医。如有必要时联系当地传染病医院,安排急救车辆,并派专人陪同有症状人员直接到定点医院就诊。特殊病原如鼠疫、炭疽等相关的生物安全防护处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就诊时,陪同人员应携带有症状人员的健康监测记录、应急处置方案及近期所从事的病原微生物背景资料,并将其近期所接触病原微生物的种类和危险程度如实告知接诊医师。
疑似病例及确诊病例,应严格按照医院的相关规定进行规范治疗。
3.2.2 出现与所从事的实验室工作相关的传染病疑似病例,实验室负责人在书面报告上签字后,报告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部门。如果情况紧急,可先以电话形式上报,再补书面报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感染的疑似病例的处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执行。
3.2.3 实验室人员工作时发生意外需治疗或急救时,及时到相关医院进行就诊或急救。